“TAKAO”并非为诉讼而生造的商标。早在任何争议发生之前,这家巴西公司就已经创建、注册并持续使用该品牌。
在从中国采购产品的过程中,该公司与一家中国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而这种关系至关重要。
多年后,申请人发现,该中国公司未经许可,已在中国注册了其品牌名称,用于相同的商品。商标标识、布局和整体视觉呈现并非巧合,而是实质相同。
接下来的诉讼过程并不顺利。
从2018年到2021年,该案先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终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十分明确:《中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如果一方因合同或商业关系知晓另一方的商标,却仍然抢先注册,法律对此划定了明确的界限。”
法院认定该行为已越过这条界限。
先前使用已得到证实。
商业关系通过电子邮件和交易记录得以确立。
商品相同。
商标过于相似,不可能是偶然的。
最终,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由此可见,商标法并不奖励内幕消息,当一个品牌被更知情的人抢注时,坚持不懈和提供证据可以将其夺回。
对于跨境经营的企业而言,此案提醒我们,务必仔细记录所有关系,并在遇到“搭便车”的机会时果断采取行动。
在中国开展业务时,请签署互不干涉协议(NNN协议),并在其他国家/地区申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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