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 成功无效宣告一项欧盟“在先外观设计”注册
结果: 客户产品获准进入欧盟市场
案件背景
2025年5月,我们的客户计划在欧盟市场推出一款蘑菇灯。出口前,他们委托我们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这是任何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前的标准合规步骤。
搜索结果发现了一个问题: 一件已有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与客户的产品极为相似。若不加以解决,这可能导致:
- 货物被欧盟海关扣押
- 潜在诉讼
- 损害赔偿责任
调查发现
我们深入分析了该欧盟外观设计的法律基础,发现其并不如表面看起来那样稳固。
在该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之前,已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蘑菇灯设计在中国和巴西公开可用。这是一个关键细节。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法,一项外观设计要获得保护,必须具备真正的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之前,世界上任何地方均不存在与之完全相同或实质近似的外观设计。
由于该条件未得到满足,该注册欧盟外观设计自始缺乏有效所需的新颖性。
我们的应对措施
基于这一证据,我们团队制定了“主动无效宣告”策略,而非被动等待被诉。我们直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了外观设计无效宣告申请,在客户产品正式上市前即扫清了法律障碍。
处理结果
欧盟知识产权局采纳了我们的证据和论点,并依据以下条款宣告该外观设计无效:
-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25条第(1)款(b)项
- 结合第4条第(1)款及第5条第(1)款(b)项
争议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客户产品顺利进入欧盟市场,不再面临法律风险。
案件启示:法律要点
新颖性是欧盟外观设计注册有效的必要条件。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5条,一项外观设计只有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世界上任何地方均未有相同或实质近似的设计被公开过,才被视为具有新颖性。
“公开”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
- 在国内或海外电商平台上的销售
- 在社交媒体或设计网站上的发布
- 在展会上的展出
- 印刷出版物
如果在申请日之前发生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该外观设计即丧失新颖性,即使在注册后也依然存在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虽然欧盟外观设计条例规定了12个月的宽限期,但该宽限期存在限制。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7条,仅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自行公开的设计可获得保护。但在本案中,在先公开系由第三方而非申请人所为,因此该宽限期并不适用,该外观设计仍处于可被攻击的状态。
本案对出口企业的启示
如果在出口前的知识产权检索中发现存在障碍性外观设计,不要轻易认定此为死路。应当核实该外观设计的权利是否确实稳固有效。
遇到障碍性知识产权权利时的两条路径:
- 被动应对:等待被诉后再行应对,通常成本更高,且时间上难以掌控。
- 主动出击:立即对该权利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并在产品上市前即提出无效宣告申请。通常成本更低、速度更快,且能够彻底消除风险。
许多中国企业在遭遇海外“专利伏击”时,往往倾向于默认妥协——支付许可费或退出市场。但我们的经验表明,这通常并非必要。
这些争议中真正的决定性因素通常不在于谁先提交申请,而在于该申请是否经得起考验。在我们调查的“在先权利”中,有相当一部分被证明其法律基础并不稳固,例如缺乏新颖性或未能满足其他注册要求。要发现这些问题,需要专业检索和分析,并依托扎实的事实依据和及时的行动。
在本案中,我们扫清了阻碍蘑菇灯进入欧盟市场的法律障碍。其背后的方法在每个案件中都是一致的:通过专业分析和法律程序,保护属于客户的合法商业空间。
在海外拓展中遇到知识产权障碍?欢迎与我们联系——情况可能并不像初看起来那样困难。
附录:欧盟无效宣告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