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协同维权策略,成功宣告前员工就企业产品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Written by: Gilbert Immanuel Kangdra | Published date: June 30th 2026
案件背景
超尚与佩格萨斯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专利权人袁某曾任职于佩格萨斯,其离职后双方已发生多起诉讼。佩格萨斯主张袁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英国设立竞争性企业并转移客户资源,法院最终判令袁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袁某提出的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诉讼请求亦均未获得法院支持。至本案发生时,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已全部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
外观设计专利的发现
随后,超尚发现袁某于2021年8月27日提交了一件名称为“六边形圣诞树裙”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21年12月2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经比对,该专利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与超尚早于申请日前已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圣诞树裙产品高度一致。
超尚遂委托我方专利律师,就该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21******27.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的构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新颖性要求。根据该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属于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也不得与该等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区别。
为证明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我方律师提交了超尚产品在跨境电商平台的历史销售页面,并配套提供了网页公证书及经认证的中文译本,分别作为证据一和证据二。
我方主张,涉案专利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设计相同或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相关设计已向公众公开,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应依法宣告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造型、各组成部分的具体设计处理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基本一致,使一般消费者形成的整体视觉印象无实质差异。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两项设计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并最终宣告第2021******27.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启示
电商平台公开信息可作为现有设计证据
经依法公证并完成规范翻译的电商平台销售页面,能够有效证明产品在申请日前已向公众公开,可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重要证据。
劳动争议终结并不影响后续知识产权维权
即使劳动争议已经全部审结,企业在发现新的侵权行为,例如前员工擅自申请与企业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后,仍可依法另行通过知识产权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互相排斥。
建立持续的专利监测机制十分必要
前员工或其关联主体可能利用其在职期间接触企业产品设计的机会申请相关专利。企业应建立持续的知识产权监测机制,及时关注竞争对手及离职员工的新申请,一旦发现涉嫌抢注情形,应尽快采取无效宣告等法律措施,避免相关专利形成稳定的权利基础。
结论
当离职员工或竞争对手就企业早已上市销售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通常是制止不当专利权的重要法律途径。只要能够充分证明涉案设计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并通过合法、规范的方式完成证据固定与认证,企业即可有效挑战相关专利的合法性。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监测机制,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是企业维护自身设计成果和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不得属于申请日前国内外公众已经知悉的设计,也不得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区别。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实践: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备新颖性时,以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印象作为判断标准;经公证固定时间并依法认证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明现有设计公开时间及公开内容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