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威登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热搜标题背后的商标争议内幕

作者: Gilbert I. Kangdra, BBA. | 发布日期: 

7 月 15, 2026

全方律师事务所法律分析

引言

2026年7月14日,一则标题席卷了中国社交媒体,甚至登上了官方账号。 “路易威登正在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短短几小时内,该消息便迅速发酵,许多媒体和更多的评论人士将其与路易威登数周前刚刚取得的那场备受瞩目的商标侵权胜诉联系起来——彼时LV刚刚告赢了茶饮品牌“茉莉奶白”。许多读者由此产生了一个极具冲击力的印象:LV在赢得一场针对本土茶饮品牌的千万元级赔偿后,正将其商标维权行动进一步升级,直接向中国政府发起挑战。

现实情况既没有那么戏剧化,对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人来说,反而更具启发性。本案并非茉莉奶白一案的延续,而是一起独立的行政程序,源于一件不同的商标,涉及不同的当事人,并且围绕着不同的法律问题展开。 但理解为 何会产生这种混淆,以及究竟发生了什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案例,用以观察商标执法、行政审查与公众认知之间如何发生碰撞。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及品牌方在中国经营的实际角度,全面梳理本次争议的背景、涉案各方、核心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以及路易威登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一行动的实际意义。

背景:黄民耀是谁?

本案将于2026年7月16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6)京73行初4727号),其核心争议焦点涉及一件商标——该商标并非由企业申请,而是由一名个人,即注册于广东省罗定市的服装行业经营者黄民耀提交

公开记录显示,黄民耀一直是一名活跃的商标申请人。自2023年以来,他已亲自提交了100多件商标申请,涵盖各类商品和服务。仅此而言,这本身并不罕见——中国制造业和零售业的个体经营者经常注册商标以保护自己的产品线,尤其是在服装及配饰等竞争激烈的行业。

在黄民耀提交的申请中,有八件在通过初审或获准注册后,遭到了路易威登的正式异议。在奢侈品品牌维权的实践中,LV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请求属于常规防御措施——全球各大时尚品牌都会密切监控新的商标申请,并对任何他们认为与其自身受保护设计构成近似、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标提出挑战。

在这八件被异议的商标中,路易威登成功阻止了其中七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LV的主张,驳回了这些商标的注册申请。然而,在第八件商标上,结果却有所不同,而这件商标正是当前纠纷的核心所在。

争议商标:第75036701号注册商标

涉案商标即注册号为75036701的商标,由黄民耀于2023年11月7日提出申请,于202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权利有效期至2034年5月13日。该商标注册于尼斯分类第18类,涵盖旅行包、公文包、背包、手提包、购物袋和钱包等商品,这恰恰是与路易威登自身产品线最为相关的商品类别,这也很可能是LV维权团队最初注意到该商标的原因。

从视觉效果来看,该商标为圆形图形设计。在细圆边框内,四个弯曲的对称图形从中心点以十字形向外辐射,四个小点缀点位于它们之间的四个正方向上。部分中国媒体将这些图形描述为类似风格化的鱼形,也有人将整体构图概括为四瓣花或花瓣图案。这两种描述各自捕捉到了这一颇具辨识度的设计的不同方面。该设计以圆形框架、锐利曲线和几何对称为基础,使其视觉效果与典型的花卉类商标有着明显区别。

路易威登的无效宣告请求

2024年12月,路易威登马利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正式的无效宣告请求,要求撤销黄民耀的商标。路易威登的主张基于其自身两件引证商标:

  • 一件四瓣花图形商标,由路易威登于1996年8月9日提出申请,同样注册于第18类。
  • 一件路易威登知名的字母组合帆布图案,融合了风格化的四叶形和花卉元素,其间穿插品牌缩写字母,于1985年2月18日提出申请,同样指定保护第18类商品。

路易威登主张,黄民耀的圆形鱼形或花瓣设计与上述两件长期使用、广泛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混淆。若允许该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尤其是考虑到路易威登的字母组合图案经过数十年来在箱包、旅行箱及皮革制品上的使用,已在中国获得了极高的公众认知度。路易威登进一步指出,黄民耀的整体商标申请行为中,有多件商标与路易威登的注册商标存在视觉上的相似性,这暗示其行为属于恶意注册,而非出于真实的独立品牌建设目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路易威登的罕见失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非常严谨,通常会涉及对图形要素的比对、对相关商品和服务的评估,以及对争议设计元素是否属于公有领域的常见装饰性图案而非某一品牌特有的来源识别性特征的考量,这一点在涉及传统或广泛使用的装饰性图案时尤为关键。

经过上述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路易威登的无效宣告请求。该局裁定认为,黄民耀的圆形鱼形或花瓣设计与路易威登的引证商标虽同属图形商标,且使用于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但并未构成近似,不易引起混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一裁定实际上维持了黄民耀商标注册的有效性。

这一结果与先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路易威登、驳回黄民耀其他七件商标申请的七起案件形成了鲜明对比,同时也揭示了一个值得品牌经营者重视的道理。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的结果并非仅取决于提出挑战一方的品牌规模或知名度。每件案件都取决于具体的视觉比对以及适用于该特定商标的法律标准;即便最强势、资源最充足的维权行动,也必然会在其所提起的部分程序中遭遇失利。

路易威登的应对: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而非黄民耀

这正是公众认知与法律现实之间出现严重分歧的地方,因此有必要明确说明:路易威登并未起诉黄民耀。并不存在针对他的侵权诉讼,没有损害赔偿请求,也没有关于他销售或推广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侵犯路易威登权利的指控。

路易威登所做的,是行使一项独立且完全合法的法律权利,即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不利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国商标法,任何申请人、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不服的,无论是驳回注册申请、无效宣告决定、异议裁定,还是如本案中拒绝撤销他人注册的裁定,均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对全国范围内商标及专利授权确权类一审行政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

在本案程序中,路易威登马利蒂为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黄民耀仅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其中,因为案件结果将直接影响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尽管他并非被诉的一方。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较为具体且具有技术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宣告黄民耀商标无效的决定,在法律上是否正确? 本案中,法院不会被要求判定黄民耀是否因商业使用该商标而侵犯路易威登的权利。这属于完全不同类型的法律程序,且目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此类诉讼已被提起。

路易威登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并非首次

与网络上流传的“升级”叙事相反,这远非路易威登的首次之举。公开法院记录显示,这至少是路易威登马利蒂第六次就商标行政一审案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诉讼。在已有判决结果公开的五起案件中,路易威登胜诉三起,法院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考虑其原裁定;另有两起败诉,法院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有裁定。

这些在先案例展示了路易威登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的多种情形,既包括其自身商标申请被驳回的争议,例如2020年涉及“ATTRAPE-RÊVES”商标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该商标与一在先中文商标构成近似;也包括像本案这样,路易威登请求宣告第三方商标无效但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的情形。

除了这些正式的行政诉讼外,路易威登在中国更广泛的商标维权布局亦相当可观。企业登记数据显示,在过去五年中,以“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商标侵权”为关键词检索,共返回约1,691件带有风险标记的法律行动,仅2026年上半年就有56件新增立案记录。路易威登目前在中国持有超过880件与其品牌名称及字母组合图案相关的注册商标,同时另有138件商标申请曾被驳回或被宣告无效。

在此背景下,一件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诉讼,即便涉及的是一个全球知名品牌,在路易威登日常的商标组合管理中也属于常规且并不引人注目的事件。针对网络上的热议,法律评论人士迅速指出这一事实:在行政裁定不利的情况下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诉讼,是一种合法且常见的救济途径,并非激进的升级行为,更不构成路易威登享有特殊待遇或“过度维权”的证据。

为何会产生这种混淆

既然此类诉讼实际上如此常见,为何会引发如此强烈的公众反应?时机提供了最清晰的解释。

大约在本案浮出水面两周前,路易威登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了对茶饮品牌茉莉奶白的一审胜诉判决。该案认定茉莉奶白的四叶花卉商标侵犯了路易威登七件注册商标的图形商标权,并判令茉莉奶白向路易威登支付约人民币1,030万元的损害赔偿及诉讼费用,同时需在主要社交平台上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茉莉奶白创始人已公开表示将提起上诉。

该案引发了广泛的公众讨论,不仅涉及具体的侵权认定,更触及了更宏观的问题:那些源于传统或广泛使用的设计语汇中的装饰性图案,是否应当通过商标注册而归于私人独占。一篇由《人民日报》旗下平台发布的评论甚至就此发声,认为基于公共文化资源或通用设计元素建立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较完全原创的商标更为狭窄。

在公众对品牌行为高度关注、情绪敏感的背景之下,一件以路易威登为原告、以政府机构为被告的新诉讼案件的出现,极易引发舆论的误读与传播,尤其是在部分媒体报道开始暗示两起案件之间存在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关联之后。

品牌经营者的核心启示

本案为在中国管理商标组合及制定维权策略的企业提供了若干实践启示:

  1.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是商标实务中的正常程序环节。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权利人,均会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不认同的裁定提起诉讼。这并非某种特殊意义上的对抗行为,而是法定复审制度的应有之义。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面对来自各类申请人的此类一审案件数以万计。
  2. 赢得大多数异议或无效宣告案件,并不意味着能够赢得全部案件。 即便是像路易威登这样资源雄厚、法律经验丰富的品牌,也会在个案程序中遭遇相当比例的失利。路易威登在先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讼中3胜2负的战绩,以及在黄民耀案八件被异议商标中失利一件的事实,均说明了这一点。
  3. 区分行政争议与侵权争议至关重要。 一个审查政府裁定是否合法的行政案件,与一个向涉嫌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诉讼,在本质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将两者混为一谈,正如本案在公众讨论中所发生的那样,会形成一个关于案件的真正利害关系及其影响对象的误导性图景。
  4. 公众情绪往往会迅速超越法律事实本身。 当一个品牌已因某起争议而处于公众关注之下时,那些并无关联但在表面上相似的诉讼,很容易被卷入同一叙事之中。对于维权行动活跃且备受关注的企业而言,应当预见这一风险,并在错误信息开始传播时做好澄清事实的准备。

结论

7月16日的庭审不会解决任何侵权问题,也不会判定黄民耀的商业行为是否恰当。它将解决的仅是一个具体且有限的法律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拒绝宣告一名广东个体经营者注册的圆形四瓣商标无效时,是否正确适用了法律。无论结果如何,这都将为路易威登在中国长期且总体成功的商标维权记录增添一个数据点。这一记录并非建立在个别的戏剧性对抗之上,而是建立在对全球品牌知识产权在成千上万件个案申请中进行稳健、程序化且往往并不引人注目的日常管理之上。

对于在中国商标体系中开展业务的品牌经营者而言,这一事件真正的教训根本不在于路易威登本身,而在于理解新闻标题背后的法律机制,在据此得出结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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